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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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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7: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请以上述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务必于今年12月15日前到税务部门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将不再补缴。
特此通知,敬请相互转告。
淮安市洪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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