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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南京灌醉女孩欲行不轨 构成强奸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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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2:24: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多岁的戴某与韦某都是安徽阜阳人,两人约了同乡的女孩张某及其室友陈某吃饭,席间频频劝酒,想趁陈某醉酒时行不轨之事。后因陈某逃脱呼救,两人被民警抓获。11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戴某、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男子对女孩欲行不轨
去年的4月10日,戴某、韦某来南京约张某吃饭。次日晚,张某带着室友陈某等人一起回请他俩。饭后,一群人又转战酒吧,其间戴某、韦某不停地劝酒,很快陈某醉得意识不清。4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戴某将陈某骗上车,然后开到鼓楼区一处地下停车场,欲在车内行不轨。陈某虽意识不清,但她仍抗拒着。这时,韦某联系上戴某,商量好一起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很快韦某赶来,当着戴某的面对陈某实施猥亵,陈某一直抗拒着。之后,戴某去酒店开房,韦某留在原地,处于醉酒状态的陈某数次打电话向张某求救。不过,韦某给张某发送假的地址定位,拖延时间。
到了酒店房间,陈某躲进卫生间,继续向张某求救,之后又趁机向隔壁房间呼救,隔壁房间的客人报警后,酒店工作人员和民警相继赶来。案发后,戴某的家人赔偿了陈某,陈某出具谅解书。
南京鼓楼法院一审认为,戴某、韦某明知陈某醉酒,而预谋共同强奸陈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戴某已赔偿陈某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今年5月,鼓楼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戴某、韦某不服,提出上诉。关于“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南京中院查实,两人明知陈某醉酒仍预谋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二人在明知陈某拒绝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带她开房,并发虚假定位给陈某的朋友以拖延时间,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已构成强奸罪。两名上诉人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因此,两名被告及辩护律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南京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韦某系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适当,因此韦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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