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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相关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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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09: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体综〔2019〕52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在江苏省内举行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加强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办和承办赛事职责,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与管理
  根据省内体育赛事活动的性质与规模,遵循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依法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省体育局主办和承办赛事活动的管理责任,规范申办程序,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办赛质量。
  (一)省体育局承办的体育赛事:
  1.综合性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等,应根据体育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成立赛事组委会,省体育局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办赛工作。
  2.体育总局和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省体育局与举办赛事的地方政府作为共同承办单位,在体育总局和省政府的指导下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组织开展具体办赛工作。
  承办以上两类赛事,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重要体育赛事须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同意。
  (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
  省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委托、或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合作创立的国际性体育赛事,经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协会确认或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全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等公共体育服务赛事以及列入体育总局年度计划的全国最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级别为全国一类)等,由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须明确赛事组织标准、规范和程序,协调举办赛事的地方政府组织具体办赛工作。
  二、进一步转变体育竞赛管理方式,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除综合性运动会、重要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省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原则上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可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参与以下体育赛事的组织工作。
  (一)体育总局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根据体育总局或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要求,省体育局可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协调、指导举办赛事的地方政府组织具体办赛工作。
  (二)全国体育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根据全国体育单项协会的要求,由举办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体育局可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协调、指导举办赛事的地方政府组织具体办赛工作。
  (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马拉松、自行车、铁人三项等):如办赛方确有需求,须由举办赛事的设区市政府来函;或经市政府同意,体育主管部门来文,省体育局可以作为指导、支持单位,指导、支持办赛方组织具体赛事活动。
  三、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赛,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与服务
  继续推进体育竞赛审批制度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赛,建立赛事活动丰富、办赛主体多元的体育赛事活动体系。对于社会组织或企业等发起的体育赛事活动、各类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竞赛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该类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完善赛事服务,规范赛事行为。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政策执行,创新监管与服务手段,向社会公告赛事管理政策、赛事目录及相关信息,推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信用评价体系。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竞赛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要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努力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体育局
  2019年11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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