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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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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14: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融媒体记者 杨春阳 通讯员 陈向明 王建秋
淮海晚报讯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交通环境,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日前,《条例》草案在市城管局网站和“淮安城管”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单位、个人可以在2021年2月3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适用于我市市区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内容共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其中明确了停车场的行政主管单位,规划、施划单位,秩序、价格管理等单位。
根据《条例》草案,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及信用档案,采取信用积分管理方式,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条例》草案还就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标准进行了说明。
城市停车位不足
《条例》草案规定:
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鼓励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
在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路段。
公共泊位使用
《条例》草案规定:
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禁止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
禁止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禁止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机动车禁止在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不按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免费路段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
停车泊位收费
《条例》草案要求: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停车人出具合法票据;
停车人索要合法票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禁止在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轨道交通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内停放。
共享单车管理
《条例》草案要求:
共享单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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